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文章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报警关于储运设施的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报警关于储运设施的要求
更新时间:2022-04-26      阅读:1848

1、在产生液化烃、AB、BA及类似液体等可燃气体的储液罐的防火堤上应安装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何释放源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0m。有毒气体探测器与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何释放源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4m。


2、液化烃类、AB类、BA类、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铁路装卸托盘,地面每个停车位应安装一台探测器,探测器与装卸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

2 装卸车吊车位与卡车装卸站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0m,装卸设施泵或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4.2节的规定。

3、液化烃加注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封闭式或半开放式灌装室,灌装口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应为5m~7.5m;

2 封闭式或半开放式瓶库应符合本标准4.2.2条的规定;沿开瓶库周边每隔15m~20m安装一个检测器。当周界总长度小于15m时,应设置探测器;

3 缓冲罐或阀组的排水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应为5m~7.5m。

4、在密闭或半开放的加氢室,应在加气口上方室内制高处气体容易滞留的地方安装探测器。

5、对可能排放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应在距输油臂水平面10m范围内安装探测器。

6、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检测仪和/或有毒气体检测仪,应按照本标准4.2节的规定安装。

电话 询价

产品目录